警車在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用標誌燈和警報器:
(壹)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三)追逐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車輛和人員;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五)執行安全保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閃爍警示燈警示燈只能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遇堵車時,報警器可間歇使用,但不宜在夜間或禁止報警的道路上使用。如果車輛是直行行駛,前車使用報警,後車不能再使用。
法律依據:
警車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警車在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用標誌燈和警報器:
(壹)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三)追逐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車輛和人員;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五)執行安全保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第十七條人民警察駕駛警車,除護衛國賓車隊、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趕赴突發事件現場外,使用警燈、警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壹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用標誌燈;通過車、人復雜的道路、路口或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間歇使用報警器;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進時,前車使用警報器的,後車不得再次使用警報器;
(三)不得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放警報器的道路和區域使用警報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車輛、行人應當避讓,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優先通行權。
衍生問題:
警車到底包括什麽?
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緊急公務使用的機動車輛。警車包括:
(壹)公安機關用於偵查、警衛、治安和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押運車、囚車等車輛;
(二)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偵查任務和其他特殊任務的車輛;
(三)監獄管理機關押運罪犯的囚車和追捕逃犯的車輛;
(四)人民法院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使用的囚車、刑場指揮車、刑偵車、行刑車;
(五)人民檢察院偵查刑事案件使用的現場偵查車輛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監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