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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男人在第二次婚姻中有兩個孩子。女方第壹次婚姻能生孩子嗎?

法律分析:再婚夫妻申請再生育壹個孩子的規定是:1。再婚夫妻壹方只有壹個孩子,另壹方沒有的;2.夫妻再婚前均有壹個子女,且均判給之前結婚的配偶,新組成的家庭現無子女;3、女方第壹次必須年滿25周歲,第二次必須年滿30周歲。所需證件:1,二孩生育申請審批表;2、據泰山區計劃生育服務站介紹,體檢未懷孕;3.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夫妻二人二寸照片兩張;4.雙方歷次離婚判決書、離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5.有正式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沒有正式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6.戶口不在泰山區,在泰山區現居住地辦理二孩《生育證》的,須填寫現居住地二孩《生育證》申請表。程序:本人提交申請後,由現居住地計生委或單位所在地社區計生委審核,報辦事處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審核,最後報區計生局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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