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姓名權,但在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名人的名字來宣傳自己。這樣的情況就是他們侵犯了姓名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壹、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麽?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理由、標準或依據。歸責原則是根據社會經濟生活條件來確定行為人責任的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1,停止侵權的責任顯然發生在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意誌的情況下。2.另外,歸責原則中的“責任”與民事責任中的“責任”是壹樣的。難怪壹些學者會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爭取壹定的適用空間,並由此引發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的爭議。盡管許多學者主張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仍應堅持過錯責任壹元原則或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相結合的二元歸責原則;3、但仍有許多學者認為,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應分別確立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1、刑事責任年齡: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是相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2.民事責任年齡:根據《民法》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三、違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違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1,繼續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損失賠償;4.支付違約金;5、存款規則。《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對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