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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委托行政執法事項規定

第壹條為保證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機關或者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第二條南京市人民政府委托南京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及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臺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的外經貿管理部門和江寧區政府(江寧經貿部門)審批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解散和終止。南京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南京化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依法行使與上述受委托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三條下列事項由主管部門依法委托辦理:

(壹)南京市公用事業局委托江寧區交通局、浦口區交通局、六合區交通局分別行使出租汽車經營審批權、監督管理權、行政處罰權。

(2)南京市發改委將貨物招標市場的監督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委托給南京市機電設備招標管理辦公室。

(三)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托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結算中心、南京市職業技術培訓指導中心依法行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征收、管理、監督檢查權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監督管理權。第四條行政執法委托應當簽訂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當由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簽署。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的名稱、委托依據、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期限、法律責任和委托時間。第五條受委托的機關或者組織必須在委托事項和權限範圍內,以受委托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

受委托的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行使行政執法權。第六條委托機關應當對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並對受委托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本規定自2006年8月6日起施行。2002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授權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等18部門頒發臺港澳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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