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尋釁滋事罪。
2.非法集會罪。
3.妨害公務罪。
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5.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品、管制器械;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遺棄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6.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用威脅、欺騙、金錢利誘等手段。煽動投訴人實施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投訴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並依法采取現場處置等措施。
《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騷擾和糾纏來訪者對孩子的影響
依法信訪是公民的民主權利。越級和激進的非法上訪、糾纏騷擾、非正常渠道和非法途徑反映訴求都會觸犯法律,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子女和其他直系親屬的考試、入黨、招錄、報考公務員、就業等。如果父母犯罪,其子女和直系親屬不能被錄用為政治有條件的軍人。在機關事業單位招聘中,如果父母和直系親屬正在服刑,是不能通過政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