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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未滿18周歲的男女談戀愛發生性關系違法嗎?觸犯法律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妳好,壹般情況下,未滿18周歲的男女在戀愛期間發生性關系並不違法。但是,有兩個風險點需要提醒。第壹,如果女方未滿14周歲,即使雙方發生性關系是自願的,男方的行為也很可能構成強奸罪。認定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知道對方是幼女。這裏的明知包括知道、明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對方是幼女。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女童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女童是否自願,都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二是負有監護、收養、護理、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子,與該未成年女子發生性關系的,也構成強奸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婦女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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