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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商標法》在哪壹年首次在知識產權領域引入了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2013年8月30日,我國首次引入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2019年4月23日明確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懲罰性賠償的引入是為了提高知識產權領域侵權的法律風險,從而威懾侵權人或潛在侵權人。另壹方面,懲罰性賠償還可以激勵權利人積極維權,使權利人在司法救濟中獲得額外的利益。這也是對知識產權成果的司法認可。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侵犯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

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1,從經濟等價定律的角度來看,這個定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付出相同的代價,大致等於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對價永遠是決定薪酬的基本要素。

2.從民法“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壹原則,壹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壹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必須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賠償的範圍應當與損失的範圍相壹致。

3.從“損害賠償”本身來看,所謂“損害賠償”就是“補償”和“賠償”,是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將被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行為發生前的國家狀態。因此,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符合上述要求,才能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這壹標準的確立,為後續科學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數額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五條:“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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