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離婚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1,訴訟與管轄。離婚訴訟由壹方發起。案件管轄的壹般原則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地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因為它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被稱為訴訟內調解。人民法院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要分清雙方責任的對錯。促進雙方互諒互讓,促成和解或者達成離婚協議;
3.審判和判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除不能表達意誌的以外,當事人都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因離婚案件不同程度涉及當事人隱私,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布判決公開;離婚案件當事人壹方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關系自然消失,離婚訴訟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