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拆除違法建築需要遵循壹定的法律程序。具體流程如下:1。立案調查: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或發現違法建築時,應及時立案調查,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定。2.拆除通知書: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拆除,或者責令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拒不執行的,將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拆除。3.聽證答辯:進行聽證答辯程序,聽取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和證據。4.決定送達:根據聽證結果和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拆遷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相關當事人。5.強制拆除:對拒不執行拆除決定的當事人,可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拆除,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在強拆過程中,需要城管、城鄉規劃、住建等多個部門聯合執法。在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責任人、拆除方式等方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裁量。
如果要拆除的違法建築涉及多個產權人,責任和費用如何確定?對於涉及多個產權人的違法建築,應綜合考慮各方的實際利益和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合理的支付方式和分配比例。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處罰、民事訴訟等強制手段解決。
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必須遵循相關法律程序,不能采取強制措施隨意拆除。涉及多部門聯合執法的,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拆遷方式和支付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兩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