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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法律分析:改革措施實施後,精選層定位為經營規範、經營業績和創新能力突出、有大額高效融資交易需求、信息披露要求與上市公司類似的優質中小企業;創新層位於仍處於高速成長階段的企業,在原有基礎上適度降低信息披露要求;基礎層定位於符合基本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信息披露突出客觀描述和風險揭示。

法律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第壹條為規範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公開轉讓股份的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及相關行為,適用本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對特定行業上市公司,或者對上市公司股票發行、收購重組、股權激勵、股份回購、終止股票上市等事項,或者對優先股、公司債券等其他證券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有關部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也應當遵守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交易價格和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按照本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其他業務規則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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