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但問題是,既然妳了解了情況,鄧寶菊是可以判實刑的。鄧保舉是搞農村信用社的,所以不是國家工作人員。那麽按照當時的法律,他不構成貪汙罪,但是貪汙罪是壹個東西。因為鄧寶菊是農村信用社的老板,只能構成職務侵占。1998年,最高的職務侵占罪是15年有期徒刑,這也是法院最終判處徐15年有期徒刑的原因。大家都覺得刑法是懲罰鄧寶菊,還是保護鄧寶軍。如果沒有判罰,鄧寶爵能被打死嗎?
第二,領導拍桌子說這個人渣太壞也沒關系。如果他把它拖到我們的狗局,他會打他。但是,正是因為壹些刑罰,限制了國家打擊犯罪的手段。當然這裏有個題外話。就是因為鄧寶渠案,後來才修改了法律。21刑法修正案11將侵占罪的最高刑由15提高到無期徒刑。是因為法律。但是在1998年修訂之前,法律的最高規定是15級的故事。那妳就只能判他15年,這樣學生就會發現,如果刑法的目的只是為了懲罰犯罪,那就沒有任何人的必要了。
第三,至少沒有必要成為刑法,因為陳文的刑法實際上在某種意義上約束了國家對犯罪的打擊,這也是為什麽在現代社會,我們認為刑法不再是刑法的壹把霸道的雙刃劍,只是有壹面是砍向罪犯的,但是在現代社會,刑法實際上是針對罪犯的權利,而刑法本身表面上是針對罪犯的。但是,其實質是限制懲罰犯罪本身的權利。另壹方面,我們應該限制這種懲罰犯罪的權利。犯罪本身很可怕,但不受約束的懲罰權可能更可怕,因為在所有的權利中,懲罰權是最可怕的。他可以剝奪公民的財產,但他可以剝奪公民的生命。如果他不小心,後果不堪設想,有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