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3月15《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出臺。在這個辦法出臺之前,農村自建房是不能抵押的,因為擔保法明確規定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壹)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但《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頒布後,試點地區的農民可以使用自有住房抵押貸款。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者發放的貸款,並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試點地區清單如下:
自建房(農民住宅)是指單位和個人擁有自己的土地,自行組織並雇用他人建造的房屋和建築物。自建房是中國傳統建築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中國農村。幾乎所有的農村居民都是通過自建房屋來滿足自己的居住需求。
此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出臺之前,很多單位還集資自建房,解決企業職工的住房需求。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的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也越來越豐富,尤其是江浙地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自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