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假訴訟罪中的捏造事實是指不存在的事實。
“捏造的事實”是指憑空捏造的不存在的事實。如不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從未發生過的商標侵權等。民事糾紛客觀存在的,行為人對具體數額、期限等事實進行誇大、隱瞞或者作虛假陳述的,在這裏不屬於“捏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以偽造書證、物證、惡意串通、指使證人作偽證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據不存在的捏造事實作出判決。
2.部分篡改現有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捏造”壹般指無中生有,無中生有,毫無根據,全憑自己的主觀想象,是“捏造”、“虛構”的代名詞。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虛假訴訟的犯罪行為原則上應限於使民事法律關系從無到有的情形。因此,虛假訴訟罪中的“捏造”也應僅限於無中生有、無中生有。部分篡改既有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3.正確理解虛假訴訟犯罪中“無中生有”的內涵。
第壹,對於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無中生有,應當堅持實質判斷,不能形式主義、機械主義地認定。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行為人起訴與實際訴訟的法律關系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結案時,根據法院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法律關系的性質,變更案由。因此,在雙方存在a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下,壹方行為人因對法律的不當理解或者訴訟策略的考慮,以B民事法律關系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相關規定。壹般不能以行為人無中生有編造B民事法律關系為由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第二,如果編造普通債權為優先權,可以認為是“無中生有編造民事法律關系”。優先權是民法基於特殊的政策考慮,賦予某些特定債權以特殊效力,以確保其能夠優先於普通債權的壹種權利。優先權分散在許多民商法中。行為人對他人僅享有普通債權時,為達到優先受償的目的,采用偽造證據等手段將普通債權捏成優先受償。因為它從根本上改變了債權債務的性質,可以認為是“無中生有地編造民事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壹: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