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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占道暫扣貨物有什麽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占道經營是指經營者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城市廣場等公共場所,以營利為目的買賣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處罰金額:2萬元以下。非法占用道路進行經營的,責令改正。經多次警告拒不改正或者繼續占用道路經營的,處以罰款,沒收經營物品。對於占道經營的小攤販或商販,壹般以警告為主,責令其改行。但對於多次拒不改正或占用道路的經營者,可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壓力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七)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及時填補或者修復城市道路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附屬設施的缺損;(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設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期滿後,未及時清理現場的;(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電桿等設施,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未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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