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作業是指施工承包商或專業承包商將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勞務分包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自帶勞動合同。指企業內部通過企業培訓考核成為領班的正式員工。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聘,人員的食宿交通由企業統壹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在自帶的勞動合同中,公司以簽訂合同的形式將公司承接的部分工程委托給公司員工,由承包商雇傭工人。從形式上看,承包商負責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人的報酬也由承包商支付,似乎已經形成了承包商與工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但重點是,承包人是公司員工,以公司名義履行合同,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所以該合同屬於內部合同;
2、零散勞動合同。指企業的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壹個項目而臨時招用的工人;
3.建制內的勞務分包。指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企業形式承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