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雙方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四)、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
(5)各方需提交近期單人免冠2寸照片兩張;
(六)、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證明。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
離婚登記按初審?接受?復習?註冊(認證)程序:
(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核對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說明婚姻法關於離婚登記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離婚意願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5)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見證人面前簽字;
(6)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官是宣誓的見證人。協議壹份為夫妻雙方,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七)、婚姻登記員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出具離婚證。發放離婚證,應當在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向;
2.告知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及其義務;
3.見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中“當事人簽名或按手印”壹欄親自簽名;如果當事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就要按手印。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該證無效。××婚姻登記處”。被註銷的結婚證應當退還當事人。
5.分別向離婚雙方發放離婚證,向雙方宣布領取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壹)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他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向當事人出具不予離婚登記通知書,並提供相關法律咨詢服務。
參考文獻: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