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中性”原則最早是在20世紀90年代提出的,是壹系列確保經營者不因所有權而具有競爭優勢的制度安排。在市場競爭方面,主要發達國家大力推行“競爭中立”原則,對保障經濟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擴展數據:
中國的競爭中立法:
(1)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貫徹“競爭中立”原則的前提。
政府應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規範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包括具體的激勵機制、定期評估、信息披露評價制度等。,確保各市場主體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中經營發展,明確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維護市場主體的權益。只有在立法、政策、細則、標準、程序等方面進行全面及時的改革,形成系統的支撐,才能真正推動“競爭中立”,為市場的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二)規範政府的各種優惠政策
政府在面對各種所有制的企業時要保持中立的立場,謹慎規範使用各種優惠政策,提高全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
為國企的運作制定詳細的標準。對於部分國有企業同時參與商業和非商業活動,其資金管理方式應嚴格,不得用政策性補貼資金補貼商業活動,防止交叉補貼。還要註意將政府企業的經營活動與政府職能分開,防止國有企業利用與政府的關系在正常的商業競爭中獲取不正當的優勢,消除市場競爭中的各種不合理因素。
(三)繼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
國企政企不分是市場競爭中諸多不公平的癥結所在,所以國企改革是促進“競爭中立”的重要環節。
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是建立健全現代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和機制,穩步推進分級分類所有制改革,確保商業類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市場上處於平等競爭地位。對公益性國有企業,要給予特殊政策支持,確保公益性國有企業能夠有效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實現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商業領域的公平競爭,也符合國際貿易規則,有利於減少海外投資和貿易摩擦。
賀勛。發達國家實施“競爭中立”原則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