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生物安全法》第25條規定

《生物安全法》第25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生物安全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工作,涉及專業技術要求高、執法業務難度大的,應當有生物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生物安全壹般是指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的潛在威脅,以及針對其采取的壹系列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基於生物技術發展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人們提出了生物安全的概念。

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風險,完善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機制,努力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法》明確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則,規定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防範、分類管理、協調壹致的原則。

《生物安全法》明確堅持我國* * *產方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規定了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及其成員單位、協調機制辦公室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它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責任。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基本制度。規定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風險調查評估體系、信息共享體系、信息發布體系、名錄和清單體系、標準體系、生物安全審查體系、應急體系、調查追溯體系、國家準入體系、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體系等11項基礎制度,構建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四柱八柱全鏈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體系。境外發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海關依法采取生物安全應急防控措施,加強單證核查,提高查驗比例,暫停相關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入境。必要時,經國務院同意,可以采取暫時關閉有關口岸、封鎖有關邊境等措施。國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體系。境外發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海關依法采取生物安全應急防控措施,加強單證核查,提高查驗比例,暫停相關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入境。必要時,經國務院同意,可以采取暫時關閉有關口岸、封鎖有關邊境等措施。

  • 上一篇:什麽是競爭中立?
  • 下一篇:如何判斷使用盜版軟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