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優待現役義務兵家屬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其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自留地(山林)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事業單位職工,家屬繼續享受原勞保待遇。
第二十五條義務兵從部隊寄出的普通信件,應當免費郵寄。
第二十六條乙級以上(含甲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級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用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本人支付因病所需醫療費用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因戰、因公致殘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本單位因工致殘職工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革命傷殘軍人因殘疾需要配制假肢、三輪車等輔助器具的,由民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三十條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有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國內民航飛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優惠票價。
第三十壹條優撫對象在與其他人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就學、救濟、貸款和住房分配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居住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征兵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其中壹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自願參軍並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兵期間可優先考慮壹人。
第三十四條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進入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文化和身高條件應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革命烈士子女入讀公辦學校免交學雜費,並優先享受助學金或助學貸款;進入公立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錄取。
第三十六條未隨軍的現役軍官、誌願兵家屬住房困難,有工作單位的,其所在單位按雙職工對待;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居住在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當地安排住房時,應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條現役軍官和誌願兵的家屬,經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由部隊駐地公安部門準予落戶;入伍前家屬有正式工作的,由部隊駐地勞動人事部門安排適當工作。
第三十八條未參加工作的退役士兵,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第三十九條優撫對象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撫恤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