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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使用

法律主觀性: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1.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3.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根據國務院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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