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是古希臘政治思想家和唯心主義哲學的傑出代表。柏拉圖以唯心主義為基礎,從抽象的人性出發提出了人類正義理論,通過邏輯推理將人性的正義等同於國家的正義。基於法律概念的二元論,他提出了人治烏托邦理論。政治實踐受挫後,他發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論,走向法律概念壹元論。提出了法治烏托邦理論,最終實現了法學理論的轉型。柏拉圖的人治烏托邦與法治烏托邦統壹於終極目標,即實現國家正義,二者也是邏輯相通的。他的法治理論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價值基礎,對後世影響深遠。
關鍵詞:柏拉圖,唯心主義,人治,法治
“法律是人類壹切智慧和智慧的結晶,包括壹切社會思想和道德。”這句話出自古希臘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之口,他就是古希臘偉大的哲學家柏拉圖,是整個西方哲學乃至整個西方文化最偉大的哲學家和思想家之壹。作為古希臘偉大的思想家,他壹生著述頗豐,留下了23篇對話錄和3封書信,其中就有關於政治和法律的對話錄。依次有三章:共和、政治家、法律。這三段對話反映了柏拉圖法治思想的發展。可以說《理想國》是柏拉圖探索哲學和道德哲學大智慧的結晶,《政治家與法》真正在《理想國》的基礎上構建了城邦的政治法律體系,而後來的法律。
柏拉圖法治觀的哲學基礎——客觀唯心主義
柏拉圖是西方客觀唯心主義的創始人,他的哲學體系博大精深,對他的教學思想影響很大。柏拉圖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他的“理念論”基礎之上的,理念論是柏拉圖整個法哲學的哲學理論基礎,他的法律正義理論、人治觀、法治觀都是建立在“理念論”這壹哲學基本範疇之上的。他認為理念的法則就是理性的法則。理性法則構成了法治、政府和國家現實存在的深厚基礎。不可否認,古代很多哲學家都牢牢把握住了“理”這條線,所以柏拉圖劃分了神聖和人的兩種德性,他認為壹切關系都要按照這種德性秩序來調整,以確定善惡的各種狀態。正如柏拉圖所說:“壹方面,我們說有許多美好的事物和美好的事物,我們說每壹個。另壹方面,我們已經說過,有美本身,善本身,以及所有這類事物本身;與上面提到的每壹組事物相對應,我們都假設壹個單壹的觀念,假設它是壹個統壹的人,稱之為每個個體的現實。”這裏所謂的“各種美善”指的是大部分個體的東西,所謂的“美本身”和“善本身”指的是美善的“理念”。有學者將“idea”翻譯成中文。“善”是萬物之因,是最高的正義。因此,“相”的哲學思想本身就包含著對宇宙本質和人類道德生活的終極關懷。柏拉圖的相論確實有壹個發展過程。以前的階段論不僅著眼於目的論的倫理學,而且未能在具體事物中理解事物的普遍性。後期柏拉圖在這兩個方面有所覺醒和發展,壹切事物都有普遍的性質,都應有其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