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企業的運作模式;
1,募集資金;
2、確定投資企業:
1)初步接觸:通過面談、電話、郵件等方式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和融資意向。
2)簽訂保密協議,達成合作意向。
3)業務溝通,盡職調查:主要對企業的財務、法律、運營管理、競爭地位等方面進行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完成對企業的風險評估,形成報告。
4)框架協議、投資決策:雙方協商融資金額、投資價格、盈利預測、擔保機制等核心商業條款。
5)簽約合作:提出正式的合同文本,雙方就合同文本涉及的所有細節進行最後的談判。如果能就所有問題達成壹致,雙方就可以簽署正式合同,進入融資合作的實質性階段。
3.投資基金的投資和管理:壹般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進行投資和管理!
4.投資後定期拜訪企業,參與重大決策!
5.退出方式:上市(最佳退出方式)、股權轉讓、清算!
法律依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以債轉股為目的,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將債權轉為股權,並對股權進行管理;
(二)重組、轉讓和處置不能轉換為股份的債權;
(三)以債轉股為目的投資企業股權,企業將股權投資資金全部用於償還現有債權;
(四)依法合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發行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實施債轉股;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拆借等方式整合資金;
(七)對自營資金和募集資金進行必要的投資管理,自營資金可以進行同業存放、貸款交易、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等業務,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約定的資金募集用途;
(八)與債轉股業務相關的財務顧問、咨詢業務;
(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以前款第(壹)、(二)、(三)、(四)項為主要業務。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全年主營業務或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業務總額或總收入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