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屬於主體結構不合格的壹般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購房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進行維修。因維修影響房屋使用功能或者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商品房質量問題通常可以由輕到重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屬於保修範圍內的壹般質量問題。比如墻體或地面輕微開裂、凹陷,屋頂或墻面局部漏水、滲水。買受人可以依據《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主張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也就是說,開發商必須整改。如果延誤未定,開發商不僅要承擔必要的費用,還要進行賠償。
2.已經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生活質量。《解釋》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是否已經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居住和使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由相關部門進行鑒定,由法院根據案情進行綜合評估。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問題。《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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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減少的,應當在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基礎上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
第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金的數額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支付的貨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