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壹條,開發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指定長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開墾區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土地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批準。
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開發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確定長期使用,最長使用期限不超過5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四十八條不適於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五十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直接承包,也可以在承包或者股份合作前將土地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六十四條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造成土地嚴重損毀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