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包庇犯罪分子的;
2、明知是刑事、虛假證明而包庇的;
3、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脫逃或者虛假證明包庇的。
窩藏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為其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凡窩藏、包庇罪犯的,不論與委托人有任何身份關系,即使是委托人的父母,也構成窩藏罪。
在偽證罪中,故意制造虛假證據隱瞞犯罪證據的行為,類似於窩藏、包庇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是壹般主體;偽證罪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僅限於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
2.本罪的發生沒有時間限制;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分子逃跑或者采取其他避難方法,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了與任何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
4.窩案、窩案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偽證罪的客體只能是尚未判決的犯罪人。
窩藏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3.客體:被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
4.客觀上表現為窩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綜上所述,窩藏罪的司法解釋,實際上是最高法院的批復,主要是關於事前共犯的理解,以及* * *作為犯罪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
窩藏、包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地、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是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