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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土地糾紛怎麽處理!

農村宅基地糾紛,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第壹,和解。也就是妳們可以自己解決。妳是民事糾紛的主體,妳有全權處置糾紛事項。由妳決定是否、何時以及如何行使懲戒權。

第二,調解。可以委托村委會按照壹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在妳們之間進行信息溝通。),擺事實講道理,促進相互理解和妥協,從而就爭端的最終解決達成壹致。

第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在中心依法審理民事糾紛,並制作壹定的法律文書以平息矛盾的方法。仲裁屬於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協議。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否則,仲裁程序無法啟動。壹般情況下,仲裁庭成員也是由當事人選舉產生的。

第四,訴訟,即“訴訟”。與人民調解、當事人自行和解、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相比,民事訴訟是壹種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其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最有效和最終的手段。

擴展數據:

壹、無書面土地轉讓合同的糾紛案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多以口頭協議的形式相互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壹方要求收回分包、租賃、交換或耕種的土地,涉及如何確定土地的口頭協議。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有觀點認為,雙方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租賃、互換或代耕關系未依法成立或口頭約定應認定無效。

筆者認為,按照農村習俗,轉包、租賃、互換或代他人耕種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是口頭約定的,相互交付流轉物是雙方關系成立的標誌。

如果雙方對原口頭約定無異議,且實際發生了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事實,則雙方的土地流轉關系成立。只要土地轉讓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就應當認定口頭協議合法有效。

二、土地轉讓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但在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方法律知識的相對缺乏和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不報發包方備案。導致實踐中出現用人單位或交易所壹方僅因土地轉讓未報備案而要求確認土地轉讓合同無效的糾紛。

百度百科-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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