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分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分子、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毒品累犯、累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判決中財產判決的, 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兩年以上才能減刑,減刑幅度應為。
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因兩次以上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完畢二年以上後,才可以減刑,減刑幅度壹次不得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應當在壹年以上六個月以下。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因變更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