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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48條重新鑒定的期限

刑事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限壹般為壹個月。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滿意怎麽辦?

1,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為了使司法鑒定的結果更加公正和有利於自己,當事人不僅要申請重新鑒定,還要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盡可能收集證據,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的異議。

2.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司法鑒定機構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從而使原鑒定結論無效或者被撤銷。

3.收集證據推翻司法鑒定結果。

有效的鑒定意見是以樣品的真實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為基礎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發現司法鑒定結論缺乏真實性,可以主動收集證據,推翻司法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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