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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壹)》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壹)》的解釋有以下幾點:

1,個人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在“特殊情況”下,通過“特殊程序”,個別降低刑事責任的法定最低年齡。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審議《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相關問題,明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管教責任,將監護教育改為專門的矯正教育;

2.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修改強奸幼女罪,明確對“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幼女”、“強奸不滿10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等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增加特殊職務人員性侵害罪,對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務的人員,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不論未成年人同意與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加大公共衛生安全保護力度。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確新冠肺炎等國家依法確定采取措施管理甲類傳染病的傳染病,屬於本罪的調整範圍。對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在疫區非法銷售運輸汙染物品等犯罪行為作出了補充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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