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剝奪。用人單位要求女職工出具不孕不育保證書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生育或者減少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雖然有勞動法禁止雇主性別歧視,但仍有許多小企業無法遵守法律法規。在國家相關文件中表示,就業性別歧視發生後,加強了執行力度,並設置了聯合約談機制、媒體曝光、司法救濟、行政處罰、信用記錄等重要措施,無疑將更有利於未來女性平等就業的保障。此外,因就業性別歧視造成的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害,用人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女職工也可以向婦聯投訴,婦聯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並有權要求和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二條勞動者不受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的歧視。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除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任何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