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時效免除,即壹定時間後免除法律責任。
(2)不起訴和約定免責,是指被害人或者當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將被免除,或者被害人與行為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約定免除。
(三)自首和免除立功,是指違法後有立功表現的,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責任。
(4)因不履行而免責,即在財產責任中,責任人確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免除有關國家機關的全部或者部分責任。
(5)有效的救濟和豁免。即實施違法行為並造成壹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追究責任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