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傳票的送達期限
1.立案後,應在7日內向被告送達傳票。現實生活中,法院立案後多久收到傳票壹般由法院控制,壹般在10天到壹個月內。
2.立案後,法院要先傳喚被告,再通知原告。也就是說,法院會先電話通知被告。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通知的,最終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送達是指以報紙方式送達傳票,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3.審理案件的期限由法律規定,傳票在審理期限內發出。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普通程序需要六個月,所以最長不能超過這個期限。
二、傳票的送達方式
1.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實踐表明,法院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時的壹種送達方式。
三、傳票轉發服務有三種: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交;
(二)被送達人被收監的,通過其所在監獄、勞動改造單位轉送;
(三)受送達人正在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