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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犯罪案件溯源標準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1.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七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第九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6年4月6日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5438+0(公發[2001]第11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高2。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法律基準刑指的是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5000元以上不滿654.38+0000元的,拘役;1000元,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基準刑,是指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有兩種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以內酌情增加刑期: (壹)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嚴重詐騙犯罪中的主犯;(二)犯罪危害嚴重的累犯或者逃犯;(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五)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六)利用騙取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九)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四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犯罪數額為四萬元,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二千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條走私總面額二千元以上或者貨幣數額二百張以上的假幣的,應予立案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壹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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