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糾紛解決方式如下:
1.農民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糾紛,雙方應當尊重歷史,相互讓步,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或雙方可向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辦公室等受理機關申請處理。
3.如果鄉鎮不受理,雙方可以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指定受理或者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可以對先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裁決。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糾紛的程序流程如下:1。和解,即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2.調解,在我國現行的調解制度中,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3、仲裁,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進行中間審理,並作出壹定的法律文書來解決沖突;4.訴訟,民事訴訟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最有效和最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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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