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後期扶持標準:(1)扶持範圍。後期扶持範圍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之前遷入的水庫移民為現居人口,2006年7月1之後遷入的為原居人口。扶持期間,中央財政壹次性核定2006年6月30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庫移民現行人口,不再進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對移民人口自然變動采取何種具體政策,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範圍。(2)支持標準。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每年補助600元。(3)支持期限。2006年6月30日前遷入並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從2006年7月1起再扶持20年;在2006年7月1日之後搬遷並被納入支助範圍的移民將從完成搬遷之日起獲得20年的支助。(4)支持方法。後期扶持資金能直接發放到移民個人的,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的生產生活補貼;還可以實施項目扶持,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也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並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方案。采取直接支付到移民個人的方式,核實人員,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支持項目的,資金可以統籌使用,但項目的確定必須經過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5)支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和地方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支持中西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