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後,村民有權自主組織產品的生產、經營和處置,但同時也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如果村民承包土地後,土地閑置而不耕種,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有權責令承包土地的村民對土地進行合理耕種和管理。村民承包土地後連續兩年棄地的,村委會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14條規定,雇主享有以下權利:
(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17條規定,承包商應承擔以下義務:
(壹)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造成土地嚴重損毀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土地經營權人應當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