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制度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根據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農村土地沒有合同怎麽確權?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適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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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民法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的界定宅基地使用權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法,適用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