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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多少天?

離婚的冷靜期是壹個月,也就是30天。根據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不願意離婚的壹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從字面上講,民法典實施後,如果夫妻雙方登記離婚,其中壹方在30日內反悔,不同意離婚,那麽不願意的壹方可以向民政局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離婚登記無效。如果30天後,雙方堅持離婚,壹起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那就說明離婚成功了。否則,只要壹方不露面或反悔,就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即離婚登記無效。

起訴離婚最快多久?法院審理期限: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也就是說,離婚案件壹般在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十五個月)審結,簡易程序的期限為三個月。對壹審法院判決的上訴壹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所以起訴離婚最快的時間壹般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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