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公司需要用破產財產依次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職工工資、社會保障費用和報酬;所欠稅費;普通破產債權。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企業註銷後可以不還。
公司如何申請破產?
(壹)企業嚴重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以申請破產。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宣告破產: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向債務人提供資助或者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獲得擔保,自申請破產之日起6個月內能夠清償債務。
1.債務人喪失償付能力。
債務人“資不抵債”,但並不意味著喪失信用和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應當是指其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到期。
破產是基於債務人無力清償,無力清償是基於債務到期。
3.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評估的債務。
在破產程序中,如果債務不能用金錢評估,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後不能強制執行,破產就沒有實際意義。不能用金錢評估的債務,不得視為破產債務。
4.債務人所欠的債務應當是在壹定期限內不能清償的債務。
在確定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時,應根據上述條件綜合判斷是否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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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