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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具體規定?

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具體規定?第壹百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其他農業用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第壹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壹百二十六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第壹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壹百二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第壹百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第壹百三十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承包耕地和草地的,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辦理。第壹百三十壹條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土地使用權在農村意義重大,因為相關部門對具體問題的處置會有壹定的強制性規定。畢竟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是積極的,但是具體的規定需要我們自己去了解,因為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壹定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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