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法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用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各類建築。
農村非法建設養豬場,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強制拆遷的過程是:
1.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
3.交付決策;
4、拆遷證據保全到公證處;
5.召開聯席會議,制定實施措施,做好最後壹次被拆遷人的說服工作。
強制拆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後果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第二,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壹些市縣人民政府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卻無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的依據是補償決定。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搬遷的情況主要有兩種:壹種是簽訂補償協議,不搬遷;二是作出補償決定,既不搬遷也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被征收人必須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不得強行拆除貨幣補償金額、專用賬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等材料。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無保障的。
(四)明顯違背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的。
(六)超越權限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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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