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托幼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第十壹條?托兒所應當有自己的場地或者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的場地。
第十二條?托幼機構選址應當選擇自然條件好、交通便利的建設用地,符合衛生環保要求,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害的建築物、設施和汙染源,符合抗震、防火和疏散要求。
第十三條托幼機構的建築應當符合工程建設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生活用房,並根據需要設置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
第十四條托幼機構的房屋裝修、設施、設備和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
第十五條托幼機構應當配備符合嬰幼兒年齡特點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和遊戲用品,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六條托幼機構應當配備戶外活動場地、適宜的遊戲設施和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附近的公共場地和設施。
第十七條?托幼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
第十八條?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合理確定托幼規模,配備綜合管理、保育照料、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工作人員。
托幼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從事托幼教育、衛生等相關管理工作經歷,並經托幼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護士主要負責嬰幼兒的日常生活護理,安排遊戲活動,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護士應具有嬰幼兒護理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並受過嬰幼兒護理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保健人員應當通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保安人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由取得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