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應優先作為公益性項目用地;
(二)農村供水工程應當優先保障用電,其價格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三)農村供水工程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實際水量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依法免征水資源費;
(四)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水質的監測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費用;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其他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供水水源、農村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或損壞農村供水水源、農村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供水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供水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相銜接,納入城鄉規劃,區別對待平原、山區和丘陵地區,實行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建設大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推動城市供水系統向農村延伸,逐步推進城鄉供水壹體化。
經批準的農村供水發展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報批和備案。農村供水工程采用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和群眾融資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農村供水工程。
法律依據:《湖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規範農村供水用水活動,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農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的活動。
第三條農村供水實行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優先保護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和其他用水的原則,確保農村供水安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支持農村供水發展,並將所需相關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農村供水工程長期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供水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供水用水管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農業、衛生、環保、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供水和用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