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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承包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依據是什麽?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將通過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向土地承包方備案。此外,土地使用權轉讓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權是可以轉讓的。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如何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在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是合法的。

1.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他們不得將土地轉讓、出讓或出售給非農業施工人員,這是違法的。

2.但將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建設人(如農業大戶、家庭村、農村合作社等)是合法的。)在鄉政府的指導下經政府部門同意。

3.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符合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企業取得建設用地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法,受法律保護。如果是私自建設,沒有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占用農村耕地,政府有權收回土地並進行處罰。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租。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向發包方備案。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用農村土地,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九條土地經營權轉讓的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者扣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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