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判斷是給對象的
1.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2.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
第二,給出判斷的方式
1.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
2.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法院花了多長時間才做出判決?
1.民事判決書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發送判決書。刑事判決書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法院調解民事糾紛壹般在調解協議簽訂後十日內作出,並送達雙方當事人。對於民事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結案的,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民事訴訟不出具民事判決書的,壹般六個月結案,刑事訴訟最多三個月結案。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通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醫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需延長,應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