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農村居民。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第三條農民工有按時足額領取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完成勞動任務。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解,預防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第五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管的原則,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部雕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農民工就業實行實名制管理,約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用書面形式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招用農民工。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進行監管。發展改革部門按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融資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依規組織對拖欠工資和農民工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對象進行限制和懲戒。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按照批準的預算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和查處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依法辦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人、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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