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3、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4.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6.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7.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下列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