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備案工作。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是目前改變畜牧業生產方式的主要載體。各省(區、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抓緊起草並公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的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及時做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備案工作(備案表格式見附件1),發放畜禽標識代碼,通知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匯總本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情況,於每年12年底前報送我部畜牧司和獸醫局。
第三,建立養殖檔案。建立養殖檔案是落實畜禽產品質量責任追究制度、保證畜禽產品質量的重要基礎,也是加強畜禽養殖場管理、建立健全動物標識和疫病追溯體系的基本手段。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指導畜禽養殖場依法建立科學規範的養殖檔案(檔案格式見附件2),準確填寫相關信息,做好檔案保存工作,以備查驗。同時,加強對個體種畜的管理,按照《辦法》和優秀種畜登記的要求,建立個體種畜養殖檔案(檔案格式見附件3),詳細記錄相關信息,個體檔案在運輸種畜時應壹並運輸。各地在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時,應當依法查驗種畜禽個人養殖檔案。
第四,加強監督管理。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農業部關於實施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農醫發〔2006〕8號)的規定,切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及時糾正和查處違反畜禽養殖、標識使用和養殖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運輸種畜時,應嚴格查驗個體養殖檔案,對合格的動物可出具動物檢疫證明,有效預防和控制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
實施畜禽養殖管理是《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重要內容,也是發展健康養殖業的基本要求。各地在貫徹實施《畜牧法》和制定配套法規時,要及時收集整理可能出現的案例和有關建議,並反饋我部畜牧司和獸醫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商品畜禽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認定的品種和配套系,或者是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和配套系;(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養殖設施和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養殖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