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第五條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的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二)審查和批準項目招標計劃;
(三)指導、監督、檢查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活動的實施;
(四)受理對農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查處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五)建立和管理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組織重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活動。
第六條農業部貿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活動的實施;
(三)推薦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評估專家。
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受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建立和管理轄區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專家庫;
(四)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活動的實施,並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交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的書面報告;
(五)組織本轄區內重大農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