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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別人寫聲明要負法律責任嗎?

要看是什麽說法。如果有人因為代他人簽名而被錯誤追究法律責任,而他在簽名時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妳的行為的後果,那麽他也可能承擔誣陷的責任。

法律分析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報告,意圖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地捏造犯罪事實,以圖使被誣告的人受到錯誤的偵查、起訴和審判。“謊報”是指行為人向有關單位報告捏造的犯罪事實。舉報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簽名,也可以匿名。誣告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目的是誣陷他人,意圖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所以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誣陷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責任形式是故意,要求行為人知道自己所舉報的確實是虛假的犯罪事實。當行為人估計到有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並且意識到所報告的犯罪事實只有可能時,不認為是本罪。因為沒有過失誣告罪的處罰,所以誣告、檢舉不構成犯罪。

必須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意);但並不要求將此目的作為其行為的唯壹目的或主要目的,只要行為人有此目的即可。“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調查”不同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行為人雖然知道自己的誣告行為不能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但是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被拘留、逮捕等。,意圖使他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而被立案偵查的,也應當認定為“意圖使他人遭受刑事偵查”。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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